铁路运输法院 地域划分

提起铁路,人们马上能联想到呜呜轰鸣的火车和遍布全国四通八达的铁路网络,说起法院,任何一个普通百姓也能信手拈来的说出几个。可是一说到铁路运输法院,大家的表情往往是一致的惊讶,很多人会不约而同地问到:“铁路还有法院啊?” 的确,铁路运输法院不同于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说它是“专门法院”,主要指它的机构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不同于其他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区别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的设置同各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置是一一对应的。拿北京铁路运输企业北京铁路局来讲,北京铁路局辖区内设有两级专门法院:即北京铁路局所在地设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局所辖原各铁路分局(现为各铁路办事处)所在地即北京、天津、石家庄分别设有三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其次,铁路运输法院有自己专门受理案件的范围。第一,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即“民告官”的案件。第二,其受理的刑事案件多为发生在铁路系统机关、厂、站、段、所、队等单位的刑事案件;发生在旅客列车上和运行或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的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的盗窃、破坏铁路器材和重要设施的案件等。第三,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婚姻、家庭、继承等纯民事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十二类专门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从此明确划分了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这些案件类型分别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授权,另行指定了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外,北京铁路两级法院还应当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另外还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上述五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但是北京铁路两级法院不能受理技术合同纠纷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国家专门法院,它的审判工作完全独立于各铁路运输企业。当事人对基层铁路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则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两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权纠正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