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而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且缓刑的,要开除公职吗

符合开除公职条件,拘役属于刑事处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扩展资料

醉驾开除公职案例: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涉特殊主体的危险驾驶案件,一企事业单位员工林某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罪被判刑罚,林某还被单位开除了公职。

据了解,林某大学毕业后通过考试顺利进入一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因能力出众,受到领导器重,被作为拟提拔任用人员。未料,这一切却因2016年7月26日的一起交通事故破灭了。

那天,林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途中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林某、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林某、兰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民警对林某进行了酒精测试,并对其抽血化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9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庭审上,林某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悔不已。而其辩护人则认为林某情节极其轻微,危害不大,应本着教育、惩戒的原则,对林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厦门网-福建龙岩:一公职人员醉酒驾车获刑两个月并被单位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