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都是干什么工作的
律师职业介绍
律师职业介绍,律师也是我们常见的职业了,律师必须通过考试或考核才能被授予相关的证书和资格,而且律师工作期间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大家分享律师职业介绍。
律师职业介绍1 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
(一)法律咨询、建议
为公司常见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建议。
(二)审查、修改合同
通过统计合同常见合同类型,包括经济类合同、劳动合同等,制定常规类型合同范本;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
提出预防性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加强合同相关单据、发票等证据的收集、保管管理;制定书面合同的合同审查或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统一保管和备案制度;
(三)劳动纠纷处理
拟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文本,审核修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制度。解读新颁布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中有与公司制度里相冲突的地方,直接在制度里进行修改。
(四)提供法律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法律培训和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五)知识产权管理
代理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事宜;代理办理商标申请权转让、商标转让以及许可使用等相关合作事宜;代理处理商标权有关权属争议,代理有关协商、申诉事宜。代理向专利局申报专利。关注企业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权益状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汇报处理。
(六)债权债务管理
企业存在对其他单位的应收货款等债权的,应尽早收回;暂时无法收回的,应尽早确权,以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无法收回。
可制作固定格式的催款函(通知书),由业务人员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债务人,并获取对方签收确认的书面凭证,作为债权确权的有效证据。债权经多次催缴仍无收回希望的,企业可考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诉讼方式收回债权,法务部门应制作诉讼方案及相应文件起诉。
任职律师的条件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
3、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律师的岗位职责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的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职位的优势
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