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法律对驱口的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元代法律规定,驱口属于贱人,与钱、物同,是主人财产的一部分。使长对驱口有人身占有权利,可以任意转卖,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设有人市,买卖驱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废止。驱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长做主。有的驱口得到允许可以自立门户,但使长可以用各种借口抄没他们积蓄的财产。法律禁止良贱通婚,但使长强奸奴妻者无罪。蒙古统治北方之初,使长可以任意杀害驱口。元朝建立后,这种情况受到一定限制,使长杀死无罪驱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制裁,但实际上这种限制所起作用不大。至于使长对驱口施加各种刑罚,更是很普通的事。驱口只有通过赎身才能摆脱贱人的身份,成为良人。赎身的费用通常要相当于或大于该驱口终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对于绝大多数驱口来说,赎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数侥幸得以赎身的驱口,脱离奴籍之后,一般仍需与使长保持一定依附关系,如军户的驱口赎身后就成为该军户的贴户,津助军役。而且使长也总是千方百计设法将他们重新抑逼为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