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公证认证吗
法律分析: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域外证据,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2)对其他证据,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是否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认为确需办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