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去三不去是如何体现宗法伦理精神的

七去三不去从婚姻上体现了男尊女卑的宗法等级制度。古时七去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包括:妻子无娘家可归;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遵循“七去”原则,其内容的设置和权利的行使都以男方家族利益的保护为中心,旨在保障家族的稳定和延续,也体现出明显的男尊女卑观念。“三不去”对男方单意休妻有一定的限制,但实质并非维护女子权益,出发点仍然是维护礼治和倡导宗法伦理道德。

西周婚姻制度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和解除的规定,大体没有超出西周婚姻制度的内容。后世婚姻立法均是在西周婚姻制度的基础上损益而成。

西周婚姻制度的习俗

西周时,婚姻要合乎礼制的规定,才会被社会所承认。首先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其次要按聘娶礼制,遵守“六礼”的习俗。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当时人们已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道理。这一点有重要进步意义。恩格斯说过,凡限制血亲婚配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在离婚方面,西周已有“七去”的规定。这个规定说明,离婚问题,取决于丈夫,主要取决于父母,妇女处于无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