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置换政策

国有土地置换政策规定的条件是:属于个人的土地使用者、领取了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国有土地置换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置换政策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置换政策规定的条件,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置换需满足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置换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置换的规定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一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基础。

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它费用等因素构成,并结合地块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协议出让或转让,出让或转让双方应先委托经市土地管理局资质认定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远郊区、县在规定权限内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应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下列用途可以协议方式外,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一)普通住宅建设用地;

(二)工业建设用地;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的程序,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置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土地类型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土地在办理时所需要的材料和要求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