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农村自建房如何分配?
在离婚时,关于农村自建房的分割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农村自建房是一方婚前已经建成的,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第二,农村自建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如果是夫妻***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则法院可以对农村自建房屋进行分割。在分割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房屋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可以采取竞价取得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如果双方不竞价,也不申请评估,可以判决双方***同使用。对于要求判决农村自建房归一方所有的,双方有异议或者涉及第三方份额或者无法查清事实时,法院一般会根据“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定暂不予处理,等取得产权或者证明充分时另行诉讼。农村自建房,是指在村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的房屋。自建房分有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和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建造人依法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照有权属证的房屋进行依法分割。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没有相关权属证明。在农村地区,由于宅基地和建筑房屋管理的不够规范,难以取得房屋合同建造的相关证明,提起诉讼的一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在另一方不认可时,法院难以认定农村自建房的性质和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同债务应当***同偿还。***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