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原则与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与行政效能原则
一、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是指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另外,为了在不损害行政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成简便易行,有的国家建立了简易程序、紧急处置程序等制度,其目的也是提高行政效率。还有格式化行政程序制度,即行政行为应当标准化、规范化,尤其是各种法律文书如记录、裁定书等应依法律作出统一的格式规定,这不仅保证行政相对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制度。另外,对行政行为顺序性的要求也是行政效率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顺序性是行政程序实现性的表现和要求之一,其实质在于保证行政程序的合理运用,防止因时间上的差异而使行政程序徒有虚名。行政效率原则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效能,英文名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行政学术语,理论界对行政效能的含义有相对统一的表述。
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目标,在从事公务活动时发挥功能的程度,以及产生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是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的集中反映。行政效能的评价标准一般表现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行为是否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行政行为是否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效能追求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实现最佳的行政工作目标,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
行政效能界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原则:
1、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合法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定、命令,还应该包括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因为国家法律法规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违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侵害,国家政令就不能贯通,令不行禁不止,就不能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对本单位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2、行政行为有利性原则。
所谓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效率高、效果佳、效益好,三位一体,缺一不可。这一原则摒弃了高效率,但产生出的效果不好,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的有利原则强调: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能够促进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协调发展的行政行为。但在判断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等诸多因素。
3、行政行为目的正确性原则。
行政效能的有利性原则只是依据效益的有无排除了诸多无效益和效益差的行政行为。行政效能必须摒弃那些以谋取私利或小集团利益,以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为目的,但的确也实现了一定经济效益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符合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