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的法律规范有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了对国家秘密以外的工作秘密亦应保密,例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十项、《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等。一些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具体细化了上述内容,例如《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有关信息不予公开:……(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中***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等,都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