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关于部队内部的法律问题

对于你的问题,我做简要回答:1、中队指导员可以暂时保管士兵的私人物品,无正当理由不能“没收”。2、需要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如果物品被“没收”,那怎样处置就是他的事了,前提是“没收”合法!部队是军事组织,跟一般的法人组织和社团组织等还是有差别的,也存在特权!4、对于你所说的“行窃”,我认为要这样分析,“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因此要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只是拿走影响军事管理的私人物品,是可以理解的,军队不是游乐场,士兵是要受到必要的约束的!这个关系到军队的管理和战斗力问题。军人和公民都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法律,但是,军队内部条令条例对军人有进一步的法律效力。你清楚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