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经济法的价值包括

法律分析:经济学着眼于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对包括社会的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进行衡量。在个体与整体之间,经济法一般通过社会整体效益作为决定其价值取向的主要依据。在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尤其是个体利益相对较高时,即使要对个人有利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而对社会整体效益贡献量是零甚至负值,经济法就将对有关的配置方式做出干预,达到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意味着,经济法的目标取向其实可以视作为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而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以及本质特征,也是经济法的核心与实际价值能够存在的前提。然而由于经济法的”效益”是社会效益中的一种,它与经济效益相比,有更加深刻和广泛的内涵。在经济法中所体现的社会效益主旨,是对社会经济行为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不只是单纯结果的最大化,它微观的成果作为社会效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要实现人身自由、社会福利、人文环境、长远的经济利益、宏观的经济成果等其他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