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生:浅谈如何落实执法为民机制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检察机关承载着人民的希望与嘱托,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应该从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以及自身队伍的建设等方面入手,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执法为民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检察工作 执法为民 法治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的核心就在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执法为民。检察工作始终要保持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要求检察机关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保障人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工作才能永葆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和本质要求,需要我们检察工作一切为了人民,对于如何做好检察工作执法为民,我谈几点拙见。 一、检察工作做好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一)检察为民 做好执法为民需要我们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始终要把群众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目标,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追求。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直接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严肃查办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督促行政机关更好的为民服务。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好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坚持公平的原则,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不使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受损。要强化诉讼监督,遏制人民群众关注的司法不公问题。 (二)检察护民 检察工作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精神,确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原则,贯彻到每一起案件的始终和每一名当事人身上,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正确把握国家刑事政策,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既坚决依法打击犯罪,又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办案,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做到追究有罪、保护无罪、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 检察靠民 要依靠群众推动检察工作。检察工作必须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定地相信群众,紧紧地依靠群众,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努力把人民群众的智慧集中起来,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要依靠群众监督检察工作。通过坚持和发展人民监督员等形式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到检察工作中去;通过检务公开等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办案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受理来信来访等渠道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及时准确地掌握最真、最实、最新的民情,从群众的呼声、群众的意愿中寻找检察工作的突破口,科学制定合乎民心的检察工作方针和政策,及时办理顺乎民意的案件。 (四)检察便民 检察工作要畅通人民行使权力的渠道。我们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归根结底是属于人民的。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检察权属于人民,检察官受人民委托从事法律监督职责,人民群众参与检察权运行属于检察权的应有之义。要创新工作机制,让人民更多的了解检察工作,更多的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检察工作要拓宽为民服务的途径。在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个办案环节对群众所想、所盼、所需进行分析研究,本着“急人民所急”的思想,提出方便人民参与检察工作、参与诉讼的办法和措施,并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二、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长期以来,广大检察干警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深刻践行检察为民、检察护民、检察靠民、检察便民,甚至为了检察事业而流血牺牲,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也不可否认在我们的检察队伍中出现了一些肆意侵害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有的检察干警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求助不理不睬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甚至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力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有些检察干警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楚“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少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而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的回答了检察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因此要从源头上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在全体检察干警中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为民理念,用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检察干警队伍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一)纠正执法中的利益驱动 执法中的利益驱动问题,是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它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近年来,利益驱动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些地方为解决经费问题,采取了以收定支、赃款上缴后按比例返还等财政拨款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对缓解办案经费困难,发挥了作用,但同时,这为利益驱动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土壤。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受利益驱动,越权查案,乱扣押,乱没收等。利益驱动与执法为民是格格不入、水火不容的。检察机关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正确对待经费困难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经费困难问题。在经费困难面前,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把利益驱动作为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利益驱动下的办案行为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搞利益驱动违法办案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要求国家的法制必须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大局的必然要求。但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以服务大局为名,要求执法机关行使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之实,严重地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以牺牲整体利益和全民利益为代价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法制统一的极端重要性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十六大“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要求,在执法活动中予以坚决抵制。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带头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并发挥职能作用,对那些影响执法公正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按法律程序予以监督和纠正。 (三)克服执法活动中的程序不公、行为不规范现象 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讲,既要严格程序,又要严格实体。程序公正是办案的过程公正,实体公正是办案的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不仅是个案的不公,而且是一批“产品”的不合格。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的不良影响,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保障人权的现象较普遍,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等屡禁不止,不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随意侵犯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执法权的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使执法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发展。 (四)解决办案质量 质量是执法水平的有效载体,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好的案件质量,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良好。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案件质量仍然不高,为追求办案数量忽视案件质量的情况仍然存在。这些情况的存在,影响了执法为民宗旨思想的落实。检察机关应不断增强案件质量意识,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狠抓案件质量管理,建立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奖优罚劣,并以此促进办案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杜绝不良的执法作风 经过近年来的教育整顿工作,检察机关的执法作风有了明显改观。但是,仍有少数检察人员群众意识淡薄,特殊化思想严重,方法简单,对群众敷衍推诿,冷漠粗暴,甚至蛮横霸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必须下大力气进一步加强教育整顿,教育检察干警要满怀热情地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扬弃旧衙门作风;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从严治检、从严治院”,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真正为民执法的检察官队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