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八种违法行为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八种违法行为:
一是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是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三是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四是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五是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是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七是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八是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