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 )。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5、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6、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7、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8、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9、以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0、根据其与原因的关系,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除上述几点,还存在特别有效条件,在一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