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的内容: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捕鱼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和主要原则是公海自由。公海自由最初主要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了公海“四大自由”,即:
航行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飞越自由。
为适应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对海洋利用规模的扩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
各国在行使这些自由时,除应注意对各种自由的具体限制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为世界和平与安全服务,而不应把公海变成进行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场所。
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只顾自己在公海上行使自由,不准别国在公海上行使权利,也将导致对公海自由的破坏。
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否则势必造成滥用或破坏公海自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