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
一、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二、我国保护传统村落的文化意义
1、乡村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透过传统村落可认识传统文化,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文化来源于传统村落,在经济发达的今天,这种原生态的民俗文化就尤其珍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最根本源泉。
3、保护传统村落对于展现中华民族多样的历史文化成就具有重要作用,对研究人类文明的演进有重要作用。
4、保护传统村落能够传承中华民族精神,体现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的特点,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5、有利于培养我们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实现文化强国。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包括自然村和行政村。
第三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规划先行、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和措施,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组织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