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飞被怎么处理的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飞,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崔飞酒后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璧县朝阳镇梁庄村南路段时,与吴双双驾驶的苏CXXXXX小型客车会车时发生争吵,吴双双报警,灵璧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警人员将崔飞带至朝阳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鉴定被告人崔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7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观点
被告人崔飞当庭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崔飞酒后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朝阳镇梁庄村南部一条南北水泥路时,与对面行驶由睢宁县岚山镇吴双双驾驶的苏CXXXXX号越野车因会车通行发生纠纷,吴双双打电话报警,灵璧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出警人员将被告人崔飞带至朝阳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崔飞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57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崔飞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崔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崔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海军
二_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