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公安部发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22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让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机动车查验
第一节 查验组织
第二节 查验要求
第三节 查验员管理
第四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发放
第五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规范化建设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三节 工作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设置业务场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核发校车标牌。使用互联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按照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受理岗、档案管理岗和监督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告知职责。对到车辆管理所的群众咨询、办理业务的,应当提供免费咨询、导办服务,准确解答、一次告知办理流程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理由。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制作有关证、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牌证标准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按照机动车档案管理标准管理机动车档案,实行机动车档案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