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主观: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法院的使用

(一)运用领域的扩展

我国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意思自治原则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则部分作出了宣示性的规定,并扩大到诸多非合同领域;另一方面,是放松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条件,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上拒绝了实质性联系标准,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截止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上采取了“明示”的方式。而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另外,对某些涉及我国重要经济利益的合同采取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从而间接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可能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扩展到代理、仲裁协议、信托、夫妻财产关系、协议离婚、动产物权、运输中动产物权、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

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在适用领域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在适用条件上也采取了放松的做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对意思自治原则只作出了宣示性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而对于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尽管2007年《规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其规定只是对合同领域具有约束力,并不当然适用于非合同的其他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总的司法解释。

(二)运用的限制

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运用的限制是多方面的。第一,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6条作出了一般性的限制,即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运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领域选择法律,其他领域一概不能选择。第二,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9条作出了对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所作出的限制,即不能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利益或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此外,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还主要体现在直接适用的法、政策导向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三个方面。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中的问题

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得到大幅扩张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里将结合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外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简要的法律梳理和分析。

三、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

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中主张“合同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何地法律,法院应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推断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杜摩兰因此被称为“意思自治之父”,并被公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奠基者。随着涉外民事活动交往日益频繁和复杂,法律适用中的冲突也趋于激烈,而传统冲突理论在解决新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也更难以实现效率和公平兼顾的目标豍。意思自治原则使私法主体自由意志得以发挥,尊重主体自由从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当事人预见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学者认可,并被更多地付诸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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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