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代前期对海外贸易做了哪些规定?
为了贯彻严格管理海外贸易的政策,清朝廷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内商和外商贸易的制度和措施?
清朝廷开海贸易后,规定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各海口的“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但是只许“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来行走”?出洋贸易人员,3年之内,准其回籍,3年不归,不准再回原籍。
又规定各省出海贸易商船,必须在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饰,如浙江用白油漆饰,福建用绿油漆饰,广东用红油漆饰等?
清朝廷大力鼓励洋米进口,还对进口洋米的商民实行奖励?如运米6000石以上至10000石,生监给予县丞职衔,民人给予七品顶带?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清朝廷,根据当时国内外的实际情况,规定商民出海贸易时办理一定的手续,限制商船贩运武器等危险品及少数其他商品;鉴于南方有些地方产米无多,禁止粮食出口,鼓励洋米进口,是正常的?适当的?
清代征收关税,袭用明朝旧制,有货税和船钞?“货税”即商税,根据货物量征收,基本上是一种从量税?“船钞”亦称船税?吨税,是按照货船体积分等征收的?
征收方法是由海关派员登船进行丈量计算,按等征收,税率也是很低的?不仅如此,清朝廷还实行减税和免税制度,优待外国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