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国务院关于高校学术权力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国家规范,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定位。
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配合
“《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介绍。
《规程》大大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大学是学术机构,就该坚持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把学校的学术思想、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科研方案、学术评价交给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校的学术委员来会决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给出评价。
黄进表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主体,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责,以及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高校党政领导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同时,《规程》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为了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规程》还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有具体规定,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针对学术不端,《规程》专门强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直以来,高校学术委员会都存在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大学秘书长、教授杨开忠介绍,“职权不够清晰,权责边界模糊,职权弱化,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和作用亟待明确和加强;委员行政化,代表性、开放性、民主性不足,组成主体和程序规则亟待完善;会议制度与规则不健全,运行机制亟待完善;学术组织在高校碎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