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是不是应该宣告死亡?

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分析

原来的法律没有宣告死亡优先适用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本条是对上述意见的修改而来。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对自然人失踪事实状态的司法确认,目的在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利益不因其下落不明而遭受损失。而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人死亡后果的法律推定,目的在于结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导致法律关系不稳定状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利益和身份利益。两项制度的出发点和法律条件以及法律效果各不相同,不能混不一谈。但是,两项制度在起算点、期间、申请主体以及司法程序上有诸多类似之处,因此两者往往被混同。在实践中,某人先被宣告失踪,后来经过一定期间仍下落不明,于是被宣告死亡。对于这种情况,不能将其解释为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宣告失踪之后,才能进行失踪人的死亡宣告。本条厘清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两者的关系,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__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