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物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是私法,业主自治体现私法自治。业主自治就是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同财产和***同事务。

由此可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专有所有权、***有权和***同管理(成员)权。专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也是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其含义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业主独立的空间以及有独立的出入门户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的客体,即***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有部分既包括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全体***有部分,也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部分***有部分。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方式

1、纠纷各方以和平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

2、纠纷各方通过第三方介入主要是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参与调解的方式达成协议。

3、纠纷各方在二种方式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有人民调解制度,有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只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仲裁或判决,仲裁是一局终裁制,判决是二局终裁制,法律文书生效后,赢方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