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控制的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建议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规划条件的落实做了明确规定:

1、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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