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6)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7)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8)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9)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