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实际工作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公示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之前公布。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经费。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参选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工作由选举工作机构承担。

选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确定选举时间;

(三)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依法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督促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查处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汇总选举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政治坚定、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十三条 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提名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投票方式;

(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介绍候选人,组织竞选活动;

(八)办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箱、选票,布置会场;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三)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