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是怎样发展洛克的分权思想的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洛克的是完全一致的,即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者说专制权力的出现,保证个人的自由即“从事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行动的权利”。
孟德斯鸠明确的把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也就是他和洛克一样,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划分开来的同时,又和洛克有所不同,他不是把对外权而是把司法权换分开来成为政府的第三个权力机关。其实,行政权与对外权一样,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的权力。之所以把它单列出来,完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按照孟德斯鸠的界定,如果行政权是一种主动的权力的话,那么司法权就是一种“被动”的权力了。因为行政权力必须根据已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日常中出现的各种事务,它是主动的,但是司法权却不能凭借自己的愿望主动地执行各种法律,“告诉才受理”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但是,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不过其中的差异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再者,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最后,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