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直接参与立法的典型模式

律师直接参与立法的典型模式是指律师通过参与立法过程,直接影响和推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直接参与立法是律师参与立法的最直接方式。2016年3月两会期间,律师提案涉及司法改革、食品安全、环境立法、刑事制度完善等方面,几乎涵盖了当今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遗憾的是,从整体上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参与立法的律师毕竟是律师群体中的少数。

因而这种立法方式虽然最具制度保障性,但缺乏参与普遍性。从2002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尝试构建立法咨询委员制度以来,上海、湖北、成都等地纷纷效仿,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尝试成立立法咨询委员会,聘请立法咨询委员,这一举措被认为是从外行立法走向职业化立法第一步。

立法途径

1988年,深圳率先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由此开启了试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尝试。1989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虽然仅只有短短十六条,却成为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的转折点。

由此开始,全国各地区逐渐建立政府顾问制度。去年6月,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这两个《意见》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行了制度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