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以及区别。, 司法行为和准司法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利益,其对公***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简述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 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

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释出行政规范性档案,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

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的。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区别

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A、D

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在理论上来讲,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即是指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广义的行政违法,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即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当事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该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

一般所说的行政违法,都特指狭义的行政违法,主要有三大特征: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主体身份或以行政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也是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司法途径。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未履行管理职责而做出的行为,主体不一样。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络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利益,其对公***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物件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