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主体责任规定

法律主观:

党委三大主体责任是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方面的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分内责任、全面责任、终身责任等。

法律客观:

《中国***产党章程》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