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头目的财产处置
近年来,有组织犯罪在我国日趋严重,有的已经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活动范围越来越广,组织程度越来越严密,犯罪气焰越来越嚣张。与此同时,境外黑社会势力也不断向内地渗透,加速了内地有组织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演变的趋势。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残忍,无恶不作。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行索取『保护费』;有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者抢劫、绑架、伤害、杀人;有的放高利贷、替人讨债或者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法庭』;有的走私贩毒,经营地下赌场和色情场所;有的操纵选举,篡夺基层政权,公然对抗社会;有的以暴力、贿赂等手段,非法垄断经营,疯狂聚敛财富。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千方百计以贿赂、威胁等方法,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有的加紧向国家机关渗透,借助权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猖獗活动已经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突出问题,如果不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予以严厉打击,任其存在、发展和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反黑除恶斗争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精心部署多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黑除恶』为主要内容的严打整治斗争,捣毁了许多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应当看到仅仅靠一个接一个『严打』行动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我国的『反黑』法律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原《刑法》中虽然规定了『***同』、『集团』犯罪条款,但对『黑社会犯罪』却没有明确规定,随著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悄然出现,其发展在有呈现瘟疫蔓延的态势,造成刑法规定相对滞后,有鉴於此,我国於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惩罚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活动的条款,一举解决了多年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明文规定』的弊端。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於〈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符合立法原意,对司法机关适用刑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现行《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并非尽善尽美,相反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及世界各国为严厉打击『涉黑』犯罪的通行做法,应当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处罚中增设财产刑,以从重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一切侵犯财产犯罪一样,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根据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乾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表现为独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他们有的包娼包赌,有的从事绑架、偷渡、抢劫、强迫交易或敲诈勒索,更有甚者走私毒品、军火进行跨国犯罪活动,其目的不外乎为了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的甚至拥有『合法』的公司、企业,其成员均可以从组织中获取较固定的收入。
不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还是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论其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
福建宁德市以陈向其为首的犯罪团伙,漳州市以吕其太为首的犯罪集团,龙岩市以林文金、胡武龙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其首要分子均是刑满释放人员或解除劳教人员。他们以此作为逞凶的资本,纠集本地和外来不法青少年为帮凶,发展骨乾分子,少则十几人,多则二三十人,形成各自的地盘和势力范围。吕其太犯罪集团成员23人,由13名骨乾成员按9个『股东』集资8万元,形成股份制『公司』。『公司』账目、货物运输、打人抓人、疏通关系等都有专人负责,集团成员分头包办各村镇乃至外县、区的竹笋、猪皮、液化气等垄断经营。他们还建立相应的经济保障制度,明确规定因『公司』事务造成个人财物损失或身体伤害以及打通关节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公司』实报实销。在严密组织下,该团伙从强买强卖迅速发展到公然打、砸、抢,开设赌场,手段十分凶残,受害群众近万人。 福清市林辉建犯罪团伙从1999年到2000年3月,在福清城关等地连续持枪入室抢劫作案8起,案值100余万元。
随著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涉港澳台的黑恶势力与境内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实施绑架、敲诈勒索、组织偷渡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一些境外黑社会犯罪分子以商人等身份为掩护入内地作案,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境内外黑恶势力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大都以外商、侨属、企业家等为作案目标,以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为主要形式,涉案金额很大,影响十分恶劣。这类案件以沿海地区为主,并逐步向内地蔓延。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黑社会性质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黑社会性质犯罪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犯罪,我国刑法对其他财产型犯罪已普遍规定了财产刑如罚金、没收财产,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只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增设财产刑,才能直接打击其犯罪目的,从而使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
二、只有增设财产刑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再生基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他们往往利用其自身的经济实力笼络、招募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卖命,或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党政乾部,寻求保护伞,然后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充实、壮大组织的经济实力,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这一过程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以黑促商、以商养黑』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有其极强的再生能力,如果仅对其组织领导者和骨乾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不对黑社会集团和个人的非法财产予以没收,只能导致该犯罪组织领导人的组织者在人选上的更新换代,很难从根本上将其铲除。恶意垄断,欺行霸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从查办案件情况看,许多黑恶势力都在向经济领域渗透,他们采取『划片管辖』、强行送货、限制同行经营等方式,垄断市场,敛取不义之财。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对不听『劝告』的,轻则恐吓、威胁,重则进行殴打,甚至行凶杀人。在暴力开道下,形成了一批『菜霸』、『鱼霸』、『砂霸』。沈阳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头目刘涌的发迹史就是一部通过『以黑促商、以商养黑』从而非法致富的发家史。从1995年起,刘涌为了垄断沈阳市场上黄山牌香烟的经营权多次指使手下对那些凡是违抗命令经营黄山牌香烟的老板进行抢、砸,并将一名烟老板活活打死,1999年后,刘涌胃口更大,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始转向房地产业,他只要看中哪块地皮就会采取各种暴力手段竭力弄到手,对於胆敢和他竞争的其他房地产开发商,刘涌先是派手下人先进行威胁和搔扰,如果对方还不肯就范,便出动打手光天化日之下砸毁其施工现场,甚至绑架、毒打这些开发商。刘涌还通过巨额行贿,不付利息等违规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上亿元贷款,从而基本垄断了沈阳市黄金商业区的房地产开发。就这样,刘涌以严密武装组织作保障,以残忍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用犯罪行为垄断市场,为其房地产开发公司聚敛了巨额财富,使他领导的黑社会犯罪组织由十几人发展以上百人,成为称霸一方犯罪集团。对於此案,如果仅对刘涌及其骨乾分子的具体罪行进行宣判而不对犯罪集团所拥有的巨额财产进行清理——查处后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势必会造成 一集团的其他成员成为这些非法财产的继承者,从而为黑社会组织的再生提供丰厚的土壤条件。可见,只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增设财产刑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被摧毁的黑社会组织死灰复燃,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设立财产刑是世界各国『反黑』刑事立法的普遍规定。罚金、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附加刑已被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广泛使用。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也扩大了罚金、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更好地适应我国现阶段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需要。合理地使用财产刑,能达到让犯罪分子意识到『犯罪划不来』,对於惩治犯罪特别是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带来的社会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斗争中,世界各国及地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反黑』立法都普遍采用罚金、没收财产这些财产刑。如意大利的《特别法令》第三百零六条规定:黑手党经判刑时若无法说明所得金钱、物品、资产的来源,或其对於财产的支配显然与收入不成比例时应予以没收。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就规定了对黑社会犯罪处以高额罚金,并没收犯罪全部所得。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也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没有规定财产刑,也没有规定对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如何处置,这样,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规定因其针对性欠缺而影响从重从严打击之效果。
综上,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未规定财产刑是一个疏漏,建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应补充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以高额罚金,并且为了体现从重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罚金则应依照犯罪分子财产价值的总额判处,而不限於司法机关查明的犯罪数额;同时,还应规定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以彻底断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命脉,从根本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