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架设输电线路经过的通道需要补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高空架设输电线路经过的通道如何补偿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官并不能因此而拒绝裁判。相反,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平衡各种利益,妥善处理纠纷,以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电力既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植树造林、保护生态也是国家和公民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同时也直接与土地林木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协调好各利益主体相互之间、“线” 与“树” 及“土地”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关于高空架设输电线路其补偿可能涉及四项费用,即“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安置费、林地补偿费”,但正如前面所述,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那么是否因此就可以认为一律不予支持。笔者认为 ,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其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以及《土地法》、《森林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在赋予电力建设企业有关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依法支付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定补偿费用的义务。如在《土地法》规定了征用土地或施工临时占用土地均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又如《电力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在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即“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其次,参照适用有关部委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6月4日国家林业局司局函以资权字(2003)27号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对输电线路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该函规定电力输电线路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手续,为了保证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而设置并划定的保护区,通过林地并限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权利,应当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不限制在林地上种植、经营林木的,不应设置并规划保护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这一文件对于处理此类纠纷有指导意义。
第三、对于哪些情况该补偿,按照上面的分析,对占用土地改变用途并使林木受损的,除依法办理有关征用手续外,应支付上述四项费用,如未占用土地,仅需砍伐林木的,则只支付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于高空架设输电线路即使不占用土地以开辟保护通道,但在客观上会对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因此林地人往往希望该地被占用而获取补偿。然而林地是否需征用,应当是由建设方根据高空架设输电线路的高低和所经过的林地之树木是否对线路有影响及危害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林地未被实际征用,则不应支付林地安置费、林地补偿费。尽管可能对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所不利,也应容忍这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