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问题

国内借壳上市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要点如下:

1.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特殊处理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交易所有权对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对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在此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2)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3)公司本次购买进入的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值为正值;

(4)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显示,公司完成本次重组后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明显改善。上市公司被ST后,如首个会计年度盈利,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ST;如首个会计年度仍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后,如首个会计年度再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2.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相关规定

2.1权益披露要求

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在5%~30%之间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2.2收购过渡期对董事会规定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3要约收购及豁免条件

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比例超过30%的,须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如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规定

3.1对受让方要求

如受让方通过转让取得实际控制权,受让方应为法人,且设立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2转让价格

(1)不低于股份转让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如国有股东重组上市公司,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根据中介机构对该上市公司股价的合理估值确定。

3.3付款时间要求协议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转让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3.4审核程序

如国有股东转让控制权,须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资委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步交由省国资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