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外界原因着火烧坏了然后可不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关于保险公司对火烧车是否可以代位求偿,目前的争议主要在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理解。该条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限于第三人的侵权损害,二是第三人责任是否限于过错责任,下面分述之。
第一点,有人认为从法条字面理解,应仅限于第三人直接侵权,不包括其他合同责任或其他适法行为,如***同海损,否则容易造成保险人不当得利。有人认为应作宽泛理解,上述 责任均应包括,是一种被保险人的权利代位,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均可代位,否则容易让第三则不当得利。火烧车中如因产品质量责任引起的自燃即时上述情况,保险人是否可以对生产厂家代位求偿,司机实践中判决不一。若是第三方故意纵火所致,则争议不大。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原因如下,从保险代位的设立出发,主要是有两个功能,一是禁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二是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民事惩罚,避免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免除民事责任。对第三者的民事惩罚不仅包括侵权责任,还包括合同违约责任等,如汽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即是如此。这样的后果一个可能是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被保险人再次向厂家索赔,不当得利。
另一个可能是被保险人得到保险赔偿防止不当得利,不能向厂家再次索赔,保险人又不能代位求偿,则厂家就可以逃避产品质量责任,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二点是否限于过错原则。如果上述第一个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迎刃而解,因为合同违约责任中就包含有无过错原则。因承运人因意外事件造成托运人汽车烧毁,承运人尽管无过错,但基于违约合同也要赔偿托运人损失。如果保险人赔偿托运人后,则可以向承运人代位求偿。典型案例《苏州太平洋保险支公司诉苏州货运公司长途运输分公司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2004]苏中民二终字第51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无法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害因承运人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为火灾,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火从车厢后部上半部由内向外燃烧,引发火灾的原因不明。因此,保险事故是否系被告长途运输分公司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或被告对该保险事故是否具有过错,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在被告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过错的前提下,原告不能根据被告须在运输合同中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直接依据保险法有关世权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本身院的观点代位求偿是基于债权转移,尽管承认合同责任也能引起代位求偿,但只限于过错原则,何含无过错原则。根据上述判例,托运人人仍有权依据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的不当得利,产生道德风险。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就要按照权利代位,赋予保险人更宽泛的其他请求权,最终推进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救济目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