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土地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
1、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土地调查条例》等。
2、关于土地保护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九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保护耕地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严格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并且,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