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有,是哪条哪例?谢谢
1、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开转院证明违反相关工作条例。
2、《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3、对病人主动要求转院未作规定,但只要不违反上述制度规定,病人要求转院的,医院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后可以准予病人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