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如何应对船东弃船风险
金融危机爆发或船舶市场下滑时,总会听到不少新造船项目船东弃船或威胁弃船的情形发生。应该说,无论经济好与坏,确保工程质量和建造工期完全符合造船合同约定始终是造船企业抵御弃船风险最有效的措施。但当经济或市场处于下滑周期时,许多船东都面临资金紧张,航运市场低迷等处境。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船东为了设法不接船,晚接船或压低船价,往往会利用船厂建造质量和进度上的问题,通过以“弃船”相威胁来获得一些商业利益。 具体到个案的现实来说,船东是因为资金链难以支撑而被迫弃船,还是借着金融危机的“东风”趁机要求降价而弃船,船厂往往难辨虚实。从过往的案例看,船东威胁弃船也往往是虚实结合,一方面经济不好确实影响了许多企业的资金流和收益情况,另一方面借此机会也能争取船价的减让。如果船东威胁成功,往往以接船为条件获得船价的额外减让;如果不成功,则干脆弃船也无妨,反正船价跌得厉害,租赁市场也不好,还不如通过还款保函拿回本金和利息,同时如果船厂再转售该船时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低价接手,则更加划算。大部分船东考虑到各种因素可能会在谈判中适可而降价而接船了事,而少部分比较注重短期利益的船东可能会更为计较,不惜真的通过弃船来获得更多利益。 遇到具体交船困境的船厂,往往忙于和船东代表沟通、解决摩擦、应付现场监造师的比平时更为苛刻的技术要求和额外工作要求、赶工消缺、准备证书等,容易忽略船舶建造合同规定的弃船期的日渐逼近。如果在弃船期届满尚未能交船,则船东的“弃船通知”可以随即发出,银行退款保函不久也会遭到索偿,在此种情况下,船厂会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 为了避免被动,在发生船东留难船厂的情况下,船厂首先从心理上不应指望船东最后会“配合”或“善意”地延展弃船期,或罚一些款了事,因为“弃船”可能会给船东带来更大利益。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船东一般不会放弃这个合法要价的机会。因此,船厂要尽一切可能避免在施工质量、特别是进度等问题上给船东以“弃船”的机会或理由。以下的一些应对思路和要点可供船厂借鉴: 1.保留船东阻挠建造进度的证据,利用合同条款促使交船期顺延 船东如果意图“弃船”,一般会提早进行准备,特别是会要求驻厂监造组(即船东代表)提出大量苛刻要求,甚至拖延报验,影响供应商等等。船东代表往往会借着满足规格、规范、船级社/船检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等名义来提出这些要求,但其中有可能包括一些过分要求或额外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某些明显不合理的船东,船厂可能得暂时放下“客户是上帝”、“船东的要求永远正确”这样在正常情况下应有的观念,如果船厂全盘接受这些要求,则将可能因一些对交船而言无关紧要的项目而拖延了整体进度,从而可能会超过弃船期。 此时,船厂应注意: -充分利用合同和规格书的条款,据理力争,书面指出船东不合理或额外要求,根据情况要么予以明示拒绝,要么要求顺延交船期及增加成本,从而委婉拒绝船东此类要求; -关于技术问题的分歧,也可以充分利用船级社的作用,请船级社出具意见,利用该意见回应船东不合理要求; - 同时,如具备条件时,船厂应及时发出试航通知,请船级社参加,不要受船东的影响;-如果船东代表提出大量缺陷问题,其很可能是想借此扰乱船厂的工作安排,这时船厂要分清主次,优先完成与船舶适航性、船级社发证、交船等有关的主要问题,尽量不要让船东代表牵着走; - 如果船东不参加报验,则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发函给船东;-有时船东代表甚至趁人不注意随手带走关键部件,使调试等进度受阻;针对这种情况船厂应尽可能留下证据,加强保安工作,对于一些行为不当的船东监造师,应当提出书面抗议。2.利用还款保函止付程序,给船东弃船制造阻碍 如果船东决定弃船,同时也会向银行索偿还款保函下的退款和利息。如果银行一旦退款,则船厂势必陷入混乱,船舶短期内无法出售,银行也开始讨债。如要避免这种情况,船厂的唯一办法是要求银行暂停还款并为此启动仲裁程序。当然这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船厂或银行最终是否需要还款,要等到仲裁结果出来以后才见分晓。但是,有了这样一个缓冲,对船厂而言是有一定帮助 的,一方面船厂可以继续完成船舶建造,寻找新买家或与原船东谈判,另一方面无须立即面对退款造成的银行债务。 止付保函另一个重要的意义是,如果船东“弃船”理由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则其选择弃船对其自身而言是有较大风险的。例如,船厂掌握了船东造成进度延误的足够证据,则船东弃船的依据就可能不够充分,而错误弃船导致的有关损失可能会由船东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船厂启动仲裁程序,则船东可能考虑到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撤回弃船通知,退而求其次,同意延长交船时间。 有些退款保函中并没有“仲裁止付”的条款,但是船厂仍可以寻求国内法院的裁定争取进行止付。由于时间紧迫(银行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内就要对外付款),所以要获取法院裁定一定要立即行动。由于国内法律对 带走关键部件,使调试等进度受阻;针对这种情况船厂应尽可能留下证据,加强保安工作,对于一些行为不当的船东监造师,应当提出书面抗议。 2.利用还款保函止付程序,给船东弃船制造阻碍 如果船东决定弃船,同时也会向银行索偿还款保函下的退款和利息。如果银行一旦退款,则船厂势必陷入混乱,船舶短期内无法出售,银行也开始讨债。如要避免这种情况,船厂的唯一办法是要求银行暂停还款并为此启动仲裁程序。当然这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利,船厂或银行最终是否需要还款,要等到仲裁结果出来以后才见分晓。但是,有了这样一个缓冲,对船厂而言是有一定帮助 的,一方面船厂可以继续完成船舶建造,寻找新买家或与原船东谈判,另一方面无须立即面对退款造成的银行债务。 止付保函另一个重要的意义是,如果船东“弃船”理由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则其选择弃船对其自身而言是有较大风险的。例如,船厂掌握了船东造成进度延误的足够证据,则船东弃船的依据就可能不够充分,而错误弃船导致的有关损失可能会由船东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船厂启动仲裁程序,则船东可能考虑到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撤回弃船通知,退而求其次,同意延长交船时间。 有些退款保函中并没有“仲裁止付”的条款,但是船厂仍可以寻求国内法院的裁定争取进行止付。由于时间紧迫(银行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内就要对外付款),所以要获取法院裁定一定要立即行动。由于国内法律对此情形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各地法院操作可能会有不同,且国内法律界对此也有争议,认为影响国内银行在国际上的信誉。但是,无论如何,这是船厂在面临危机情况下可以考虑的措施之一。 3.了解船东情况,知己知彼 船东给船厂制造困难,其目的是想晚接船、不接船、降低船价,抑或是其他,船厂应尽可能主动了解项目背后船东融资银行、租家方面的情况,包括船东其他在建项目的情况,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手。 有时船东会以租家、银行为借口来表示弃船的意思,但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租家、银行与船东在利益上并不完全一致。笔者曾代表某船东银行监督船东接船过程,因船东代表在接船谈判时为了一些细节技术和商务问题拖延了几个小时(这是常有的事),从而遭到船东银行向船东老板发火,并要求船东代表立即签署交接船议定书等文件以办理船舶抵押登记,避免银行的风险。 4.借力行业协会等机构,警示船东弃船的不利后果 船东如过分恶意阻挠交船或为了转嫁自身商业风险而弃船,也会给其形象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但这往往是事后的结果。而船厂遇到交船困境,则可以借力造船协会,事先威吓弃船给船东在中国造船界带来的恶劣名声。尽管这一做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但往往能够给船东带来一些道义上、心理上的顾忌,让船东感到其面对的不是一家船厂,而是一个行业,从而放弃一些过激的做法。 商业世界的原则是“合作产生效益”,船厂在与船东正面交锋的同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也不要放弃通过其他途径(例如中介公司)与船东友好斡旋,表达善意,消除误解,争取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是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以较低的成本解决问题。 当然,为了减少弃船发生的几率或者弃船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船厂从根本上还是要在质量和工期上做好工作,并且在合同履行上加强管理,例如及时记录船东付款、监造上的一些问题,一旦发生争议则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金融危机和市场下滑虽不可预见和避免,但法律面前船东和船厂是平等的,只要做好了合同执行的方方面面,船厂是完全能够应对这类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