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政策的背景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在贸易 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 他捐税; 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 、手续和费用; 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 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 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 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