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法律分析: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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