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的国内规定
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法律对人们的住所进行规定。同时设定保甲、连坐等制度,限制人口的流动,确保国家征收人头税等。
中国现行法律对住所加以规定。中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条法律:
1.住所唯一原则,即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有一个。因此,当自然人有多处居所,或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依法确定其中一处作为法律上的住所。
2.在一般情况下,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早在中国古代就有,发展到今天,已经比较完备了。中国现在的户籍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册籍,就是“户籍登记簿”。它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文件,主要是用来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在这里是指国家赋予他参加从事民事活动的各种基本权利。而且中国的户籍还确定一个人在其他活动中的权利。
3.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处所。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就发生了不一致。这时的经常居住地即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明确公民即自然人的住所,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概括来说:
(1)它可以确定公民失踪、死亡的日期和法院管辖。认定公民是否失踪或者死亡,应以其是否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为前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2款规定:“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36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利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2)住所决定婚姻登记管理的空间标准。如中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当事人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住所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和债务履行的地点。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42条:“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应以家庭***有财产清偿。”
(4)住所人决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4款:“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依据之一,及确定民事法律文书送达地。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个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专章、专节规定它与住所有关的问题。
(6)住所在合同条款中也很重要。如中国《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7)它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处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都与住所息息相关,可见,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应该有住所。法人作为一种现象,早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候就有了。现在,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了法人制度。法人已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通用的术语。中国已经确立了法人制度。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和自然人一样,能以一个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作为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则该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而当法人同时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是指在数个办事机构中处于中枢地位的办事机构,是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根据有关法人登记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住所,属于登记事项。因此这两类法人的住所,应以登记记载为准。
法人住所制度的价值,与自然人住所相同,都是为了使法律关系集中统一,并且便于处理。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