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