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事件法律

这两天,26岁产妇从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坠下身亡的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据公开披露的消息称,该产妇在进入待产室后,期间因疼痛难忍,曾两次走出待产室,对家属提出剖宫产。而其跳楼身亡后,医院与家属却各执一词:医院称,家属多次拒绝改为剖宫产;家属表示,要求医院剖宫产被拒绝,“医生说马上就生了不能剖宫产”。抛开责任最终该由谁负的法律角度不谈,单说女人生孩子,医生究竟该听产妇本人意见还是家属意见?整个跳楼事件似乎都在悲哀地昭示着:除了产妇本人,谁都可以决定她的命运。

凭什么?生孩子对于女人本就是鬼门关,不论顺产还是剖腹产都有其各自的风险,更何况在此之前的十月怀胎,身体激素水平变化导致各种不适,尤其孕晚期的耻骨分离让睡觉翻身都成痛苦。所以每一位妈妈都是伟大而无私的,她们用疼痛甚至是死亡去迎接新生命的到来,难道最终连选择哪种生产方式的权利都没有吗?

一般来说,产妇临产前,医院都会要家属(丈夫)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即经过医生的解释,充分了解了本次手术的方案和可能的风险,而后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医生为我的家属进行手术。而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二选一的决策时,医生也都会以家属(丈夫)的决定为依据。于是有网友提议,既然必须要家属签字,那下一阶段的立法程序应该考虑以产妇父母为第一签字人,丈夫为第二签字人,公公婆婆无权决定。或者允许产妇自行决定,当面告知风险录音录像即可。

毕竟家属层面上,直系血缘关系比夫妻关系更紧密,也更容易站在产妇角度做出决策。一旦生产导致意外,产妇父母将永远失去一个女儿,而丈夫充其量只失去个前妻。至于公婆,儿子在还愁没人娶吗?虽说话听上去刺耳,但当悲伤随时间减淡,最后还是这么个理。既然如此,为何要把产妇安危的决定权交给“外人”,而不是产妇自己的父母?又为何不能在产妇本人意识清醒时遵循她自己的意愿呢?既然立法程序是人制定的,那像生孩子这类特定手术更人情化地尊重产妇选择权难道不好吗?当一个人承受着人间最高级别的疼痛时,竟不能左右自己的命运,甚至根本没人理会她的请求,那种绝望堪比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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