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法律的小问题
参考:案情介绍:
今年3月10日傍晚,市民朱红拿着自己名下的1018元的存单到储蓄所取款,由于临近下班时间,因此朱红将钱取走后,储蓄所就关门结帐。结帐时为朱红办理业务的出纳员张晓发现库存现金短款9000元,经回忆和观看录象带,张晓发现:朱红取款时,恰好一位储户刚刚存款50000元后离去,张晓将该储户刚存入的面值100元一捆的1万元人民币当做1000元付给了朱红。自己将面值100元一捆的1万元人民币当作面值10元一捆的1000元付给了朱红。随即,张晓和储蓄所的领导找到朱红,请求朱红返还多收的9000元。朱红断然否认多收款之事。
第二天,储蓄所以张晓工作失职为由,令张晓将此笔款项9000元补齐,之后,张晓以朱红不当得利为由将朱红告上法庭。
讨论问题:
1、储户朱红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2、出纳员员张晓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朱红?
分析思路:
1、朱红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他人遭受损害的事实,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财产损益变化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获得利益的相对人一方承担返还其利益的义务。据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当事人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因其获利致使他人遭受损害;(3)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不当得利之债,通常被区分为四个类型:A非债清偿,即没有债务关系的给付。B不法原因给付;C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之给付,其条件成就时;D无权处分。四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均系基于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的给付行为产生。
本案当中的朱红取得了9000元的利益,致使储蓄所遭受了损失,而朱红取得的9000元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他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2、 储蓄员张晓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朱红,是有关诉讼主体的问题。
刚才我们已经讨论过本案属于不当得利之债。那么,本案的债权人应当为储蓄所,储蓄所就同一标的不仅对朱红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且对张晓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在事实上储蓄所已经对储蓄员张晓行使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实现了债权。这样,储蓄所对张晓的请求权即告消灭。这种特征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不当得利之债应当属于不当得利人专有之债,非本人为清偿行为不为消灭。本案当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发生于储蓄所与朱红之间,朱红对储蓄所之债虽然因为张晓的清偿行为而使储蓄所不再对朱红享有请求权,但张晓清偿的行为并不能免除朱红的责任,不当得利的损害依然存在,只不过受害人张晓特殊的因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因素而转化为张晓,张晓仍然可以向朱红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