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现场勘验笔录。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气候,以及报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人员和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心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