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卖方按合同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请求支付价款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定义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四)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什么?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四、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具体内容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发地点。

5.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6.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7.验收方法。

8.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乙方的违约责任。

10.甲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合同生效时间。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支付相应的价款时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就是买卖合同符合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