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的不同特征有哪些

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的不同特征有: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性,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违宪;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创制一般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人民制定宪法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一部新的宪法的制定必须由一个国家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议论、提出立宪的建议,然后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通过。根据宪法授权行使修改宪法或者解释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主体,必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严格的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程序,才能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释。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相对于宪法的创制程序而言就比较简单。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一般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是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享有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权;

4、监督、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般是由宪法制定者直接来监督实施。在具体监督实施宪法的实践中,宪法往往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为了保障宪法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只有宪法明确授予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是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的非授权主体只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意务,而不能代替宪法制定者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宪法的特征有:

1、规范的根本性,宪法的规范的内容是国家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内容。

2、规范的最高性,宪法的效力是高于普通法的,是国家机关等的行为准则;普通法都是基于宪法制作,是宪法的具体化、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改动是关乎国家的大事。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