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来的文物应该归还给原来的国家

想要关于 "抢来的文物应该归还给原来的国家" 的资料? 海外文化财产的追索,并不仅是中国一国遭遇的问题。在国际上,一些文明古国如埃及、义大利、希腊以及伊朗等国家都面临相同的痛楚,也都有各自处理的方法。例如,义大利于1969年由国防部和文化部门***同成立了“保护文化遗产宪兵司令部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打击盗窃和走私文物活动。中国 *** 虽未成立追索海外流失财产的统一机构,但这些年来的努力也不容忽视,并非如某些评论所描述的那样毫无作为,“令人沮丧”。 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即为我国已全部参加了3个主要多边性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即1954年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称UNESCO公约);1995年6月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1995年的公约虽然对有关文物被盗以及非法流转的认定以及禁止拍卖等情况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西方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未加入该公约,公约对其没有拘束力,同时由于公约明确规定不具有溯及力,使得我国通过该公约保护1996年以前非法流出文物的意图完全落空。所以,就目前来看,保护文化财产最为有力的武器仍然是1970年的UNESCO公约,这也是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最为可能的途径。 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与美国、法国等文物流入国签订双边协定的困难主要有两点:其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法律要求所保护的文化财产对象仅限于具有考古学意义与人类学意义的物品,并至少有250年以上的历史,而我国则主张文物的概念超越考古学与人类学的意义,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的物品均属文物范畴;其二,某些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目前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对保护文化财产并没有达到严格程度,在国内市场尚未管理好的情况下,禁止文化财产的出口与海外拍卖无异于奢谈。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已有文物保护专家呼吁:“目前国内打击文物走私与非法交易比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更为重要”。 s:89/gn/news/2009/03-05/1588874.s 被“架空”的国际公约 有业内人士就捐赠、回购、依法追索这3个最主要的海外流失文物回归途径进行过分析。以捐赠的方式回流的文物不乏先例,但这需要文物持有者在思想上达到普通人难以企及的境界;回购是比较常用的市场手段,但文物的天价和回购的资金往往不成比例;依法追索是最为正当也最为人乐见的方式,但也最为艰难。 据宋新潮介绍,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被盗窃或盗掘的文物,国家文物部门将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对于由于战争原因被掠夺或低价卖向海外的文物,将根据国际公约,在道义上进行呼吁和追溯,希望其返还。 前文中,宋新潮所说的“国际公约”之一便是于1995年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其中规定:任何因战争等原因而被抢夺或丢失的文物都应归还,没有时间限制。1996年,中国在签署该公约时就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不过,目前看来,这种追索仅仅停留在“道义”上——拥有众多中国文物的英美等国并未加入这一公约,换言之,面对流失海外的文物,我国只是保留追索权,寄希望于拥有者主动返还。然而,现实是,几年前,巴黎卢浮宫等欧美18家博物馆还曾经发表声明,拒绝将收藏的他国文物归还给原属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制订了一系列国际公约,除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还有《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但在文物法律专家看来,整个规则体系只是由国际道义来维系,有效的约束机制匮乏。“在理论上,我们似乎找到了对部分文物进行追索的行之有效的诉讼途径和法律依据,但因为年代久远,文物流转线索模糊,一些掠夺出去的文物可能已经通过买卖、拍卖的方式,被一些博物馆或私人买下来,合法持有。再加上异国保全、执行的难度,我们即使对每个诉讼都竭尽全力,也不见得都能取得预期效果。”一位业内人士坦言,由于文物占有国多为发达国家,他们一方面不承认目前对他国文物的占有为非法,另一方面又辩称文物是整个人类历史的文化遗产不应有国界之限,同时还声称他们的文物保护技术和设备先进,能够更好地保存这些文物。不仅如此,阻挡在依法追索道路上的还有其他障碍,比如中国的文物档案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备——根据国际公约,走私出境的文物必须在能够提供确凿、充分、合法拥有的直接证明前提下,才有望返还所在国家。 s:89/cul/news/2008/11-03/143567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