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有关文件如何审查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对于有关文件的审查可以从行政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等方面进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即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