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权属地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采取确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司法管辖权的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种:
1、被告所在地标准;
2、诉讼标的或财产所在地标准;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标准。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有:
1、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2、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民诉法中地域管辖原则是怎样的如下:
1、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经营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一般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一特殊的情形,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的,由原告地法院进行管辖。
3、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如果管辖权不明确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对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等适用的是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